2023-11-03 13:31
喆律法律事務所
法律視角:拍攝路人比基尼照與性騷擾界線
遊客在水上樂園遊玩時拍攝了穿著比基尼女性的照片和影像,遭到該女性同行男性朋友的追逐和壓制。該事件引起了對於隱私權和自我防衛權利的法律辯論。
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未經允許錄製他人非公開活動或隱私部位的行為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然而,這是否適用於公共場所穿著泳裝的人呢?法律實務要求「合理隱私期待」,即在社會通念中被認為是私密的行為或環境。由於水上樂園是個公開空間,且選擇穿著比基尼是個人的選擇,因此這裡的拍攝不太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另一方面,如果A男不斷地拍攝特定人士,尤其當對方表達出不願被拍攝時,可能涉及性騷擾。台灣的性騷擾防治法明定了不受歡迎的性相關行為可能構成騷擾,但其後果多半是行政處分而非刑事處罰。
至於男性朋友的行為,即使可能出於保護他人的本意,但追逐並壓制拍照者,事後要求刪除照片或影片,可能已不符合法律對於自衛或正當防衛的規定,尤其是當行為已經結束時。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在法律上未必受到支持,還可能因此陷入更大的法律問題,例如傷害罪。
因此,A男雖然可能因為不斷拍攝特定女性而被認為是性騷擾,但在法律上不構成妨害秘密罪;而男性朋友的
後續壓制行為,在法律上也不被認定為合理的自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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