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先別慌!其實你有「有薪謀職假」,怎麼請、能請幾天、一次看懂
突然被公司資遣,對多數上班族來說都是職涯的一大震盪。除了面臨收入中斷的不安,還得在短時間內積極投履歷、安排面試。
但你知道嗎?法律其實早已替被資遣勞工保留「找下一份工作」的時間空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符合條件,勞工在資遣預告期間內,有權請「外出求職假」,也就是俗稱的「謀職假」,而且請假期間薪水必須照給。
什麼是「謀職假」?勞基法怎麼規定
所謂「謀職假」,法律正式名稱為「外出求職假」,明文載於《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條文指出,勞工在接到資遣預告後,為了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每七日內最多可請二日的工作時間,且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換句話說,只要是公司依法資遣員工,在法定預告期間內,勞工就有權為找工作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扣薪。
不是每個離職的人都能請 「謀職假」有適用門檻
不少人誤以為只要要離職,就能請謀職假,但其實適用對象相當明確。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享有這項權利:
符合資格的,是被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資遣」的員工;若是自行提出辭呈、定期契約到期自然離職,或因重大違規被依第12條解僱,則不適用。
關鍵在於:謀職假是建立在「資遣預告期間」之上。沒有預告期,自然也就沒有謀職假的適用空間。
能請幾天?會不會被扣薪或全勤?
假設雇主於 7 月 10 日預告資遣 A 君,並告知其最後一天上班日為 7 月 20 日。法定預告期間應自「通知的次日」起算,也就是從 7 月 11 日開始,計算至最後一日 7 月 20 日止,因此 A 君的預告期間為 7 月 11 日至 7 月 20 日。
在這段預告期間內,A 君依法享有「謀職假」權利。由於規定是以「每 7 日為一個計算單位」,A 君自 7 月 11 日起:
第一個 7 日區間(7 月 11 日至 7 月 17 日)中,可請 2 日謀職假;
第二個區間雖僅剩 3 天(7 月 18 日至 7 月 20 日),仍屬於另一個「7 日計算單位」,仍可再請 2 日謀職假
在本案例中,A 君最多可請 4 天有薪謀職假。至於薪資部分,謀職假屬於有薪假,雇主必須照常給付工資,也不得因員工請謀職假而扣發全勤獎金,否則即屬違法。
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七天,怎麼辦?
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是以「連續 7 天」為一個計算單位。即便剩餘不足七天,勞工仍有權請最多 2 天的謀職假,外出找工作。只有在預告期最後僅剩 1 天的情況下,請假天數才會相對縮減為 1 天。
老闆要求面試證明才准假?專家:不合法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之一,就是雇主要求員工提供「面試通知」或「證明文件」才准假。勞動法專家指出,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謀職假的目的在於「另謀工作」,範圍不只限於實際面試,還包括撰寫履歷、投遞職缺、前往就業服務站諮詢等行為。雇主不得自行加設條件,否則已構成違法。
請不完能累積?離職時能換錢嗎?答案都是不行
需要注意的是,謀職假採「每七日計算」,未請完的假不能累積到下一週使用;若預告期結束仍未請假,視同放棄,不能要求折算成薪資。此外,如果雇主選擇直接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要求員工立即離職、不必到班,因為已無出勤義務,也就不再有請謀職假的空間。
老闆違法不給假 最高可罰100萬元
若雇主拒絕合法的謀職假申請、因請假而扣薪或要求補班,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若遇到相關爭議,建議保留對話紀錄、出勤資料等證據,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或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諮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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