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8 10:29
橙實文化
愛情專家熱戀時用女友名義買房,分手後被逼離開一手創建公司、房子變對方的!
文/H
要結婚,先簽約吧
二○一二年,我離開了我一手創建的品牌「Yume 乙葉夢銀飾」,以及當時的公司「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也包含「玩媒體出版社」。
時間回溯到二○○四年我和當時的女友成立上述公司後,我用她的名字買了一間位在松山區的房,然而我們卻在二○一○年協議分手,她同意搬出我們同居的地方,而我則是答應幫她支付後來一年間她的房租費用。
就這樣相安無事地過了兩年,在二○一二年時,她交了新的男朋友。
接著她提出希望我離開公司,並且願意買回我在公司股份的要求,又答應會將房子過戶還於我。我知道,她希望和新男友一起經營原本的銀飾公司!畢竟,她很清楚,創作才是我人生最大的天職。
於是,我相信了這一切,我簽訂了股權轉讓書,然後我離開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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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節目上碰到藝人 Kimiko 提出她與先生結婚是採用「合約制」之前,我和另外一名作家御姊愛,就曾經私底下討論過這個形式,覺得非常人性化。
沒結過婚的人,很容易把婚姻幻想成一種戀愛型態的延伸,然而真正走進婚姻的人才會理解,婚姻本質上是一種並肩作戰、組隊打怪的生活方式。
我在前面的章節提過,結婚應該是「一加一大於二」才對。然而這件事情本身,不應該只包含經濟,還包括生理、包括生活品質、包括心靈感受、包括相互影響的化學反應。
簡而言之,婚姻是在有愛情的基礎下,一起建立的某種戰隊,用來對抗人生的各種挑戰,用來撫育小孩,用來給予下一代更豐富的愛。
然而人生漫長,世事多變!
不管是經濟上、健康上、愛情上、感受上,甚至是心靈成長上,兩方的某一個部分一旦產生變化,這個當初用愛當作黏著劑的結合,就有可能開始產生裂隙、開始脫落,有時候裂得快,有時候歷時很長,兩個人才會被那掉落的碎瓦狠狠擊中。
舉例來說,一對新人一結婚,另外一半的公司就遭遇經濟危機,原本兩人賴以為生的經濟來源,就此斷炊。
你要說因此就離婚,是不是太不人道、太不講道義?然而實際上,當你真正遇到現實問題來襲,一個順風順水的年輕人,真有可能扛得起這種打擊嗎?
而另一半又是否真能夠忍受對方因為打擊所帶來的情緒影響,繼續這段婚姻呢?這都是非常值得討論的事情。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我不建議把婚姻關係想得太過理想。
更多時候,夫妻之間的緊密度,遠比人們想像中來得單薄。你希望對方跟你一生一世,對方可能早就在盤算,財產剩餘價值分配的問題了。
每每在婚禮上聽到大家對新人祝賀:「要幸福唷!』
我只能說,大家或許都不知道這句話的涵義為何!
因為,通常是在頻繁發生事故的路口處,才會出現警示牌「此地路滑彎道曲折,容易發生車禍路段,當心!」沒錯吧?
所以,當大家紛紛說出「要幸福唷」時,不就正是因為婚姻這條路上,一點都不容易幸福,有太多需要「當心」的,不是嗎?
依據我的觀察,加上以現在的離婚率來看,十對夫妻裡面,平均會有五對夫妻離婚;兩對夫妻瀕臨離婚,或是貌合神離;兩對夫妻形同陌路,可有可無;僅有一對夫妻屬於偶有口角,經濟無虞,婚姻幸福!
在幸福比例如此低的婚姻道路上,我們卻要求每一對夫妻白頭偕老、長長久久,未免太不切實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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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渴望一段幸福婚姻的我們,究竟能做些什麼來自救呢?
我個人非常認同的是,婚姻合約制度。
至於幾年一簽,我覺得最多兩年,最少一年。
怎麼說呢?如果超過兩年,例如三年以上才簽一次,其實那就和沒簽約沒太大差別,因為時間拖太長,忍不到重新協議合約的時間點,可能雙方就已經因為忍受不了對方而直接提離婚了。
如果簽約時間少於一年,我認為,那根本不用結婚,長期同居生活就好,假如是三個月或半年一簽,試問,婚姻中有什麼部分,是得以在這麼短的時間裡就能達到改變或改善的?
簽約的好處就在於,如果你愛著對方,你會替對方想,你會希望對方續約,因此在合約時程內,你會做好自己該做的內容,當然其中協議的內容,必定是由兩人討論協商得出的。
還有個加分項,就是如果發現第一年的合約裡,有些部分沒有寫上,而對方卻一直踩到那個地雷,如果合約到期了,你還愛著對方,當然可以在續約前,於合約裡補上你希望對方改變的重點。
如果對方也依舊愛著你,我相信這個條款的增訂,就不會是大問題。而在合約裡面甚至可以寫上一些更實際、具體的目標,例如,如果在第幾年的合約裡,兩夫妻仍無法買到房子之類的,就在當年度協議離婚。
這樣不但可以讓對方清楚自己的人生目標規劃,也可以避免對方引爆自己的地雷,像是「一年後不跟公婆住」、「一年後達成存款五十萬」這些明確的數字,都可以幫助夫妻兩人在結婚後更有效率地完成人生想望!
畢竟結婚除了是戀愛關係的延伸之外,更是締結合作關係,在人生路上破關打怪的隊友連橫。不把醜話講在前頭,其實一點都不符合這追求效率的時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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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先前我的人生故事吧!
最終,我雖然在股權轉讓書上簽名,但因為我們並沒有合約明文規定,她應付多少錢,以及何時支付給我費用的證據,結果就是我平白無故地、不收分文地,讓出了我經營多年的股份。
而關於那房子,從頭到尾,女方一毛錢都沒有支付,但因為我當初買在她名下,希望給她個保障,而我自以為分手後,幫她支付一年的房租,已經算是某種感情上的償還時,她卻反悔,不願意將房子過戶還給我。
結果就是我帶著我的狗兒子(哈魯),搬離了我以為的起家厝。
至於我為什麼願意搬走,也不願意找律師提告?
一來是因為房子的確還有貸款要償還,我先是被她從公司逼走後,每個月再也沒有優渥的總經理收入待遇,自然付不出高房貸,因此我也只能被迫接受。
二來,如果說兩人交往的時間是她的青春,但最後因為協議分手,讓她想結婚的希望落空,一棟房子可以補償她的青春,我願意藉此償還。
但說穿了,這一切,和婚姻一樣。
如果一開始任何事情都有合約,那麼事情,都會更清楚單純。這或許也是我看盡人生百態後,建議大家把結婚想得更像公司合夥人的原因之一吧!
文章摘自【是時候該大逆不道了:一個重度憂鬱+癌末+愛情專家的『人生洞察解放錄』】,作者H,橙實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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