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許傑輝性騷擾翻車!律師教戰手則:只有口頭指摘,也能成立性騷擾嗎?如何舉證?
藝人宥勝爆發多次性騷擾女員工醜聞,「好爸爸、好老公、陽光男孩」形象大翻車。從許傑輝性騷擾、到學術界大老、國小校長、政壇人士紛紛涉入性騷事件,me too的火不斷延燒,延伸的層面已經擴及了各大領域與圈子。
「ME TOO揭露以後,才是開始!」若加害者堅詞否認,被害者應如何舉證?加害者被冤枉、誣告,又該如何自清?只有口頭指摘,也能成立性騷擾嗎?如何舉證?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長陳頂新律師提出教戰手冊,教你保護自己。
陳頂新律師表示,最近正在接受「成大台文所」所學會的委任無償為被害者協助處理性騷擾事宜。成大台文所內一位簡姓教授,涉嫌長年以來與多位女學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甚至性騷擾一事。
擔任律師以來,他處理過不少「妨害性自主」及「性騷擾」的案件。有時候是被害人來委任他;有時候是犯罪嫌疑人來委任他。在此類案件的處理上,兩邊都會面臨一些困境。
而形成困境的關鍵點,就是「證據!」
因為,「妨害性自主及性騷擾」的案件,九成以上都是發生在無旁人、較隱密之處(大多數是房間)。試想,若加害者堅詞否認,被害者應如何舉證?又或是,加害者確實是被冤枉、誣告,又該如何自清?以及大家最關心的一點,在我們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只有口頭的指摘,也能成立性騷擾嗎?」
他分享三個曾經協助過的案子。第一件是他目前正在處理的:
一位全聯的女員工,主張有一日她在搬貨的時候,被她的男主管從背後環抱性騷擾。但因為當下沒有證人也沒有監視器,所以後來女員工對主管提出的性騷擾申訴「沒有成立」女員工因此選擇輕生(兩次,還好最終命保住了。)
倘若這件事情確實有發生,但因為客觀狀況下舉證不容易,她不僅無法追究性騷擾者的法律責任,甚至還因此失去工作或可能賠上性命。你們覺得,這對她公平嗎?
第二件是他先前協助過的:
當事人是高中男老師,他被女學生指控性騷擾。女學生表示,當他詢問男老師應該送什麼生日禮物給男朋友的時候。男老師回覆她:「可以送男朋友有造型的保險套。」而老師矢口否認曾經講過這句話。(不過假使他真的講過,這句話到底會不會成立性騷擾,相信肯定也會有不同意見。)
男老師認為,或許是因為他對女學生比較嚴厲,所以女學生狹怨報復。說實在的,這種可能性也並非不存在。男老師不斷向他喊冤,最終校內的性騷擾申訴沒有成立,但男老師還是承受不了壓力,離開了那間學校。畢竟,不論真實性為何,遭受如此的指控,大概任何人都難以自處,遑論面對同事及學生。
第三個案件,他也印象深刻:
當事人是一位男主播。被電視台的女同事指控在茶水間有對她言語上的性騷擾。這位男主播堅詞否認,喊冤是派系鬥爭。陳頂新律師個人也認為,女同事對整起事件的描述有諸多不合邏輯之處。但最終男主播卻仍被懲處,且黯然退下主播台。
綜合上述三個案例,陳頂新認為,有一句法律人都耳熟能詳的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只要誰在訴訟上擔負了舉證的責任,他必然的就得承擔了敗訴的風險。
就刑事犯罪來說,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基本上應該由控方(被害人、檢察官)來舉證辯方(被告、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之事實。從而依照這個標準,除非犯罪嫌疑人自己坦承犯行,否則被害人在舉證上,確實會相當吃力。
陳頂新律師曾經處理過一件很心痛且難以釋懷的案件。一位女性被害人指控多年前她的國中男同學曾經性侵她。此事對她來說是生命中相當大的傷痛,她長年以來都必須吃安眠藥才能入睡。
當她好不容易鼓起勇氣決定追究此事時,因時日已久,且男同學否認。於是乎,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的情形下,最終檢察官對男同學作出「不起訴」的處分。是的,現實沒有太多的戲劇化,即使被害人鼓起勇氣,也不見得能獲得起訴。
即使起訴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必須不斷地回想、梳理、陳訴被傷害的細節,並被逐一檢視。這對受害者來說,都無異於是將他們反覆丟進當時的情境裡不斷經歷。這是一個是非常、非常、非常辛苦的過程。
陳頂新律師近期在抖音發表對「許傑輝涉嫌騷擾短今」的看法時,也收到很多網友提出質疑:「為何現在才在提10年前的事情 ?」「為何不當初就提告?」「是不是想要紅?」
其實這種想法都是極度不正確的。許多被害人他要去跨越心中那條傷疤,就如同要不帶任何裝備,跳過巨大且深不見底的峽谷。有些人跳過了,但也有些人粉身碎骨,永遠留在了谷底。
me too一詞的濫觴,不就是為了要去鼓勵這些被侵害的被害人們,勇於站出來讓大眾正視性騷擾的議題嗎?
而身為律師,他能做的就是盡自己的專業,為大家分享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識:
一、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權勢猥褻罪,均不相同: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由於性騷擾側重於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所以,講黃色笑話也有可能會成立性騷擾。
但「性騷擾」未必就是「犯罪」行為。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只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才屬於犯罪行為。
(也有稱為「性觸摸罪」或「性騷擾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參照。)
但請注意!縱使不成立犯罪,只要是性騷擾行為,主管機關還是可以對行為人處以罰鍰(最重10萬元,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強制猥褻罪」顧名思義是對被害人實施性騷擾時,伴隨了「強制力」。比方說:議員鍾沛君指控朱學恆抱住她並且強吻,「抱住」使人無法動彈或掙脫的行為,應會被認為有「強制力」之事實,如果成立罪名,最重的刑度是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225條)
另外還有一種很常見的性犯罪,就是「權勢猥褻罪」。
例如:短今指控許傑輝表示短今的胸部很像豆腐可否觸摸,短今當時不知所措,於是讓許傑輝進而觸摸得逞。
類此行為,由於行為人並沒有施以「強制力」、使其無法做身體上的反抗,所以並不成立強制猥褻罪;行為人也沒有趁其來不及抗拒而做觸摸行為,所以也不成立性騷擾罪。
然而,因為許傑輝與短今在業務上有上下從屬的權勢關係。許傑輝利用這樣的權勢關係猥褻短今,自有可能成立「權勢猥褻罪」,最重的刑度是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228條第2項)
多年前引發眾人關注的「林奕含事件」,林的家屬指控補習班老師陳國星「誘姦」,就比較類似利用權勢的情況。不過該案也因年代久遠,檢察官苦無證據,最終也只能作不起訴的處分。
二、多年前發生的事情,還可以提告嗎?
刑事犯罪都有「追訴權」的期間。而若是「告訴乃論」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必須在「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
上面提到的「性騷擾罪」就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但若是「強制猥褻罪」、「權勢猥褻罪」,追訴權的期間長達20年(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所以上例中的朱學恆及許傑輝,到現在都還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
三、如果遇到性騷擾事件,你該怎麼做?
前面有提到性騷擾、性侵害案件中「證據」的重要性。
如果你遭遇到此類情況,身為律師,他建議務必先保證自身安全,並在遠離威脅環境後,請務必第一時間就報警提告。
除此之外,他知道這個過程會很辛苦,但請一定要積極「蒐集證據」錄音、錄影(監視器)、對話紀錄(與行為人或親朋好友的都可以)、訊息、就診紀錄(驗傷、心理諮商等),都會是對你有幫助的證據。
最後,呼籲大家還是要尊重彼此的身體及言語的分際。相信在me too運動的引領下,未來每個人都會更加重視自己與別人的「性自主決定意識」。
而這也是調整全體社會「既有觀念」的關鍵契機,是屬於我們必須共同面對及建制的社會工程。
我們每個人,都有想保護的人。我們都不希望這些傷害,發生在自己或親愛的人身上。對於勇敢指控的人,希望大家多一些善良。對於被指控的人,也請大家理性發言。這股風潮帶來的不是撕裂,而是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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