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幸妤離婚掀議!趙建銘6000萬診所是「配偶贈與」 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少寫一步可能被課贈與稅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在趙建銘診所Google評論以「前妻」自稱,意外曝光兩人婚姻已告終。根據公開實價登錄與謄本資料,趙建銘目前開設骨科診所的台南店面,當年成交總價達6000萬元,後續則以「配偶贈與」方式登記至趙建銘名下。隨著離婚話題延燒,也讓另一個常見問題浮上檯面:夫妻離婚時分房、分錢,只要少寫一個步驟,就可能被認定是贈與而產生稅負。
趙建銘6000萬診所曝光 登記原因寫「配偶贈與」
趙建銘目前開設的「趙建銘兆福脊椎骨科診所」,位於台南市中西區五妃街,所在店面位於住宅大樓1樓。根據查詢實價登錄資料,該不動產面積約105.6坪,2020年成交總價約6000萬元,換算每坪約56.8萬元。
而比價格更引起注意的,是後續產權移轉方式。謄本資料顯示,該不動產於2021年6月以「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至趙建銘名下。
夫妻間贈與房產 婚姻期間原則上免贈與稅
不少人看到「配偶贈與」會直覺認為一定要繳贈與稅,但夫妻之間的財產移轉其實有不同規定。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原則上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把房屋、土地或其他財產贈與另一方,通常不會產生一般贈與稅問題。
不過,房地產移轉時仍可能涉及契稅、土地增值稅或相關登記費用,實際稅負仍要依不動產類型及移轉方式判斷。換句話說,趙建銘名下這筆2021年的「配偶贈與」,若確實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本質上和離婚後重新分配財產是兩件不同的事。
離婚分錢、分房為何還可能被課贈與稅?
真正容易出現稅務問題的,反而是在「離婚之後」。夫妻離婚時,常會協議一方支付另一方現金、移轉房屋,或以其他財產作為離婚條件。依稅務實務,如果這些財產給付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並且確實是因離婚所產生的財產安排,通常不會被視為單純贈與。
關鍵就在於,相關內容最好在離婚協議書裡寫清楚。例如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應支付另一方1000萬元,或將特定房屋移轉給另一方,日後按照協議履行,通常可以證明這筆財產移轉是離婚條件之一。
但如果離婚協議書只寫「雙方財產已處理完畢」,離婚後其中一方又另外無償給對方一筆錢、甚至過戶一間房,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這筆財產本來就是離婚時談好的條件,就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另外的贈與行為。
少寫一步差很大 離婚協議最好把財產標的寫清楚
因此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如果牽涉房屋、現金、股票或其他高額資產,離婚協議內容就格外重要。除了金額之外,最好連房屋門牌、土地地號、付款時間、移轉時間及履行方式都寫清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法證明財產移轉和離婚具有直接關聯。
若涉及高額財產,也可事先向律師、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相關規定,避免原本只是夫妻協議分產,最後卻因文件寫得不夠完整,被認定成另一筆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