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2 08:13
顏宏斌 / 銳思風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首席顧問
合約多寫這兩個字,公司虧錢照樣得發年終獎金?老闆必看的年終「避坑」指南
每到農曆年前,診所院長和老闆們最頭痛的,除了業績結算外,就是年終「要不要發」、「要發多少」。許多人以為,發不發是看「老子心情」,但實務上,也有可能是認定為工資(不能不給)。
更可怕的是:一旦被認定為「工資」,不只要補發,連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投保薪資的基數都要全部重算,「經常性薪資」與「恩惠性給與」一線之隔天壤之別。
來看看這三個最常踩的雷區,你中了幾個?
迷思 1:年終獎金一定要發嗎?
原則上,不一定要發。
根據勞基法與施行細則的規定,年終獎金的前提是「公司有賺錢」且「員工無過失」,且主管機關也將年終定性為「非經常性」的獎金,而沒有強制規定發放。
所以,老闆當然可以看心情決定不發。
但請注意: 如果合約裡寫明「固定薪資14個月」、「年終保證2個月」,這筆錢就會從「看公司誠意」變成「按契約給」,這時候就非發不可。(#契約自由)
迷思 2:合約雖然「保障年終2個月」,但去年嚴重虧損,能不能少發?
不行!寫了「保障」就是「一定要給」。
這是診所或小公司最常見的地雷。為了搶人才寫「保障」年薪,這兩個字在法律上具備強大的承諾效力。一旦寫下「保障」,這筆錢就是工資的一部分,而不是獎勵。
老闆不能因為業績下滑、診所虧損、購買新機器或設備(或飛機)就賴帳,否則就是「工資不完全給付」。
建議:「保障年薪」就像「男人的誓言」,說出口就一定要做到。
迷思 3:發放時,員工「已離職」可以不用給嗎?
看這筆錢的「名目」是什麼。
如果是「恩惠性給與」(#看盈餘給)、有約定在職發放條款:合法,法院尊重契約自由。
如果是「工資」(保障年薪 / 績效對價):不合法。員工勞務已經付出了,不能因「剛好在發錢那天不在」,就剝奪他應得的勞務對價。
不想變冤大頭?避雷三招:
1. 文字要精準
在工作規則或合約中明確載明:「年終獎金屬恩惠性給與,視公司當年度獲利及個人績效裁量」
2. 基數先講明
同樣發兩個月,是「全薪」還是「底薪」?若沒寫清楚,員工期待全薪,你想發底薪,爭議就來了。
3. 打破理所當然
即使每年都發,公告時也要強調是「因年度獲利良好」、「績效卓越」,避免被視為慣例與固定發放。
小結
年終獎金就像情侶間的禮物。
「生日禮物」,送不送看心意,沒人能強迫;但如果沒寫明,被當成是「情侶借款」,時間到了就得還,沒錢還會被告。
我想知道:你的年終獎金,是「禮物」還是「債務」呢?你的勞動契約中,有約定發放方式、還是都隨心情發放呢?
#年終獎金 #勞資爭議 #診所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