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4 07:00
吳孟修律師/睿豐家族辦公室
想要離婚了,財產怎麼算?--從粿粿、王子事件談夫妻財產真相
前一陣子,粿粿、王子、范姜的事件,引發大家熱烈討論,尤其粿粿的影片聲明,大部分都跟「錢」有關,所以伊森律師想要就夫妻財產關係,跟大家分享一下,讓每一對夫妻都能更明白自己在婚姻中的權利與義務,保護自身權益。
Q1:伊森律師,請問夫妻的財產,是個別所有?還是兩夫妻共有?
Ans:
一、 夫妻財產制
1. 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2. 簡單來說,共同財產制就是所有財產原則上都是夫妻共有,債務也共同負擔;而分別財產制就是夫妻各自擁有財產的所有權。
3. 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那就是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基本精神就是分別財產制,但多了一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4.在台灣,絕大多數的夫妻都不會特別約定,所以就是用法定財產制。
二、 法定財產制
1. 在法定財產制之下,會把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原則上都是各自所有,換言之,登記誰的就是誰的!登記誰的就是誰的!登記誰的就是誰的!(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2. 因此,縱使是夫妻一起合買房子,但只要登記在妻的名下,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就是屬於妻的婚後財產。
3. 夫妻對於各自名下的財產,都各自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也就是說,這既然是我的財產,我愛怎麼用就怎麼用,另一半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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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夫妻什麼時候會要分財產呢?
Ans:
1. 夫妻離婚
2. 有一方先離開這個世界
3. 從法定財產制改成約定財產制
這些時候,就要結算雙方的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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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所以夫妻如果要離婚,就要來結算雙方的財產,那應該是要怎麼分呢?
Ans:
剛才提到,財產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但如果有一方婚後專心照顧家庭、小孩,沒有出去工作,等到離婚了,名下可能沒有任何財產,而且因為離開職場一段時間後,恐怕難以再找到工作,那不就很慘?
尤其在過去的台灣社會,通常是男主外、女主內,有少部分的男人在開創一番事業後,就想要離婚拋棄糟糠妻,這時,法律對於弱勢的一方,當然要提供保護囉!
法律認為:先生結婚後,之所以可以全心投入事業,是因為有一個賢慧的太太在家裡操持家務、教養子女,所以太太對於先生的事業成功&婚後賺的錢,也有貢獻 ,因此規定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計算方式就是:雙方先列出「婚後財產」,扣掉「婚後債務」,就是「剩餘財產」,這時,剩餘財產少的人可以跟多的人拿彼此差額的一半,概念上就是讓雙方的婚後剩餘財產變成一樣,這樣就可以保護家庭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舉例]
先生的婚後財產5000萬、太太的婚後財產1000萬,假設都沒有債務,彼此差額就是5000萬-1000萬=4000萬
則太太可以跟先生拿4000萬的一半也就是2000萬,這樣就可以讓兩人的婚後剩餘財產就都變成3000萬
當然,現在的台灣,女力崛起,女性有很強的經濟能力,所以也有很多情形是倒過來,由先生跟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所以,有一些人說夫妻財產是共有,從他們的論述來看,應該是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所得出的結論,但這是錯誤的!
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不能因為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倒果為因,推論出婚後財產是夫妻共有,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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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在評價配偶對於另一半的財產增長的貢獻,但如果配偶很廢呢?例如:都是女生在工作賺錢、照顧小孩,老公整天就是打電動,不工作,也不顧小孩,所以女生要跟男生離婚,男生也可以分走女生的財產嗎?
Ans:
1. 離婚時,夫妻之一方之所以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因為對於他方的財富增長有貢獻,相反的,如果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的話,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度。
2. 那法院會斟酌哪些情形呢?包括: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民法1030-1條第3項)。
3. 所以如果可以證明配偶就是個不負責任的廢材,那就有機會不分財產給配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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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從目前的新聞報導看起來,似乎是粿粿的婚後財產比范姜多,所以應該是范姜可以跟粿粿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ns:
看起來是的。但要注意的是,這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屬於「權利」,所以范姜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行使。因此范姜才會說:粿粿引導他簽「放棄婚後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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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粿粿說:
1. 房子頭期款粿粿付了8成,房貸付6成
2. 家用的錢,粿粿負擔6~8成
3. 分居幾個月以來,范姜住在原本的家,但費用、家用都是粿粿在付
4. 生小孩的費用粿粿全出,小孩大部分的費用都是粿粿出
假設粿粿說的是真的,粿粿可以主張不分財產或少分財產給范姜嗎?
Ans:
即使這些全部屬實,頂多就只能認為說粿粿對家庭的付出比較多,但很難說范姜都沒有付出,對於婚姻沒有貢獻,所以如果上了法院,范姜應該還是可以拿走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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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另一半「淨身出戶」嗎?
Ans:
法律上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理論上不會淨身出戶,但因為這是權利,所以權利人可以選擇不行使;另外,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且一方很想要離婚時,實務上的確就有可能發生淨身出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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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如果兩人真的離婚,范姜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Ans:
依民法第1116條之1的規定,夫妻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而且配偶之間的扶養義務是屬於「生活保持義務」,這時無須斟酌扶養供給者之給付能力,換句話說,扶養供給者雖然沒有餘力、經濟能力較為不足,也必須要犧牲自己去扶養他方 ,但如果配偶之一方根本沒有扶養能力,也就不用再負擔扶養義務 。
這裡就順便跟大家說明到底什麼是「贍養費」?
贍養費,可以分成「法定贍養費」、「約定贍養費」。
🔥法定贍養費:
首先要說明:贍養費的性質是「夫妻扶養義務的延伸」,確保他方可以維持基本生活,所以贍養費不是一個義務,也不是因為離婚而要給他方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我們就可以明白:這個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用來幫助沒有財產、沒有工作、或者失去經濟依靠的一方,在離婚之後,還可以維持基本的生活,不會因為離婚而陷入困境,甚至無法生活。
所以要請求民法規定的贍養費,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1. 需為無過失的一方。
2. 判決離婚。
3. 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所謂陷於生活困難,是指:沒有謀生能力(健康、年齡),且沒有相當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所以如果請求人有謀生能力且身體健康,或者有相當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就不符合這項條件。
4. 被請求支付贍養費之人有能力負擔。
但法院在判決贍養費的時候,是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112年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台北市的每人月消費支出是34,014元(這已經是全台灣最高的了),台中市的每人月消費支出是26,957元。
所以在判決離婚是不可能拿到高額贍養費的!
🔥約定贍養費:
這就沒有規定在法律條文之中,而是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所形成的,換言之,只要雙方就離婚條件約定好即可,這樣的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符合法定贍養費的要件,也沒有金額的限制,所以有可能發生一方為了要趕快離婚,而願意付出高額贍養費的情形,畢竟自由可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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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粿粿說范姜跟他要求1200萬的封口費,請問范姜是可以要求封口費的嗎?
Ans:
這有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但這到底是封口費?還是說雙方在談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就要看事實認定了。
如果范姜的意思就是雙方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和解方案,實務上就會認為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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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粿粿跟王子,都承認兩人有超越「超過了朋友間應有的界線」,所以范姜除了爭取「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外,可以要求粿粿跟王子賠償嗎?
Ans:
1.通姦罪已經在109年做成的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後,正式除罪化,因為這是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而且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2.至於除罪化之後,會讓更多人外遇嗎?伊森律師是不這麼認為,在過去有通姦罪的時候,外遇有少過嗎?
3.因為通姦罪除罪化,所以在現行法規下,婚姻外遇只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求償精神撫慰金 。因為法院認為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應該要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誠實」是確保婚姻幸福的必要條件,所以如果有一方不誠實,就是侵害他方的「配偶權」 。但可以請求多少的損害賠償呢?根據伊森律師查到的統計資料,大概是新臺幣10萬元至60萬元不等。
4.不過現在也有很少數的法官認為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配偶權」,所以根本沒有配偶權的保護。但實務上通常還是都會保障配偶權。
另外要注意兩點:
1. 請求損害賠償,有2年的請求權時效,從「知道配偶外遇」那一刻開始起算。
2. 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是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但如果在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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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豐家族辦公室的叮嚀〕
1. 希望大家都能夠好聚好散,即使想要結交新對象,還是應該要先把現在的婚姻關係處理好再說。
2. 小孩是最重要的,一定要保護好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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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如果想要用聆聽的方式,可以觀看《富過三代必修課》
【「愛情破局後,財產怎麼算?」從粿粿、王子事件談夫妻財產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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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okpE7_e1A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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