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5 10:22
女子漾/編輯張念慈
大S遺產可能被前夫吃光?怎麼預立遺囑?如何立好沒有爭議的遺囑?預立遺囑一篇看懂
女子漾編輯部:藝人大S(徐熙媛)因流感併發肺炎驟逝,享年48歲。她身後超過6億元的遺產分配,法界研判,若大S未預立遺囑,因為遺產由兩個小孩跟現任配偶各分配1/3,但因兩個小孩親權將歸父親汪小菲,大S遺產可能被前夫吃光。如果不願身後財產如此分配,到底該如何預立遺囑?有哪些預立遺囑方式?本篇整理潮州地政事務所針對「預立遺囑」宣導重點,幫助民眾一篇看懂。
明天先來還是無常先到,誰都說不準?如果遺囑沒講清楚、財產沒分配好,可能會繳冤枉稅,甚至讓家人撕破臉。為了避免這樣的窘境,現代愈來愈多人不再忌諱預立遺囑這些議題。
「遺囑」是法律的文件,有法律要求的「格式和要件」,如果沒搞清楚怎麼寫,會導致遺囑變成廢紙。例如: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寫到財產全給第4個小孩張國煒,並由張國煒擔任長榮集團總裁,這2條內容因為無法執行而無效。
因為民法有特留分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可討回特留分,所以無法把所有財產只給其中一位小孩;此外,在公司法規定裡,公司負責人叫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出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再按照股權比例推選出董事長,總裁則是由董事會選聘或委任,也就是說,董事長和總裁都無法「繼承」的。
根據民法第1138條,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第1順位為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第2順位為父母,第3順位為兄弟姊妹,第4順位為祖父母。
法定繼承是沒有遺囑的一種繼承方式,若有遺囑,也須注意根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在寫遺囑前,要先確認繼承人順位、民法應繼分及特留分規定,否則會造成遺囑與法律規範有出入而引發爭端。
下面簡單介紹5種遺囑的形式和要件:
1.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不能電腦打字再簽名,只須簽名,不用蓋章;萬一寫錯字,要在錯字旁更正並再次簽名。須注意字跡若改變,還是會引起爭議。
2.公證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由公證人筆記並和立遺囑人、見證人一起簽名。公證遺囑須找通過國家考試的公證人,加強公信力。
公證人可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找合格律師擔任;須注意不是任何人都能當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3.代筆遺囑:是律師或地政士最常做的,如果你不識字或不方便自行書寫,可以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免日後滋生爭議,建議可將過程錄音或錄影存證。
4.密封遺囑:最有名的就是清朝康熙皇帝傳說放在「正大光明」匾額後的遺昭,現代有名的案例則是王永慶先生的夫人。密封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密封,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的年月日和遺囑人的陳述,由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非在親屬會議現場或公證人前不得開啟。
5.口授遺囑:是在生命危及時,須2位以上的見證人,請其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或錄音,要件很嚴格,若生命危急情況消失,遺囑即失效。
如何立好一份沒有爭議的遺囑?
預立遺囑之前,立遺囑人應先就民法所定之遺囑種類,共計有五種(1.自書遺囑、2.代筆遺囑、3.公證遺囑、4.密封遺囑、5.口授遺囑)從中選擇適合自己的遺囑種類及作成方式來進行;依遺囑種類,若有見證人時,應注意見證人之資格限制。
其實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一般人在生前一定要書寫遺囑,亦無規定遺囑一定要以上述何種方式作成,但為了避免日後繼承人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或對遺囑真正性產生質疑,透過生前先規劃好遺產分配事宜之遺囑作成,將可避免此類爭執。
一、 自書遺囑(最常見)
(一)要件: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簽名(民法1190條)。
(二)自書遺囑諮詢地政士辦理注意事項:
1.到場人:立遺囑人本人。
2.應備文件:
(1)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2)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
(3)遺囑內將提及相關財產之證明文件及其價值證明文件(例如:權狀、謄本、稅單)。
二、代筆遺囑(常見)
(一)要件: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1194條)。
(二)代筆遺囑諮詢地政士辦理注意事項:
1.到場人:立遺囑人本人及兩位見證人(兩位見證人,於辦理當日需全程在場;若無法找到適當之人為見證人,亦可由地政士事務所提供見證人);若由地政士代筆,則無須另尋代筆人。
2.代筆人及見證人資格限制: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或受僱人。
3.應備文件:(1)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2)繼承人之證明(例如:戶籍謄本)(3)遺囑內將提及相關財產之證明文件及其價值證明文件(例如:權狀、謄本、稅單)。
(三)重要說明: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三、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民法1191條)。
四、密封遺囑(少見)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1192條)。
五、口授遺囑(少見)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民法1195條):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 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原文出處:潮州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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